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地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绿地,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绿地养护实施单位。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