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十七条有效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应当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按照建设标准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补建绿地所需实际费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规划的用地进行补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