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十六条有效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在建的或者预留的绿地用途,其绿线的变更,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