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十五条有效因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变更城市绿线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变更方案提出前,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绿线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