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