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实施见义勇为时的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应当与其自身能力相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