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工会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优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