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条有效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举荐或者申报书面材料;(二)举荐人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三)现场处置部门、受益人或者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区公安机关收到举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举荐人、申报人补齐;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通知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