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举荐、申报见义勇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荐或者申报书面材料;

(二)举荐人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三)现场处置部门、受益人或者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

区公安机关收到举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举荐人、申报人补齐;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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