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荐、申报见义勇为。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