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荐、申报见义勇为。

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