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做好遗体和器官捐献经费保障工作。

本市建立财政支持、市红十字会筹集的人道主义救助金,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人道主义救助金应当规范使用,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