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做好遗体和器官捐献经费保障工作。本市建立财政支持、市红十字会筹集的人道主义救助金,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人道主义救助金应当规范使用,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