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或者擅自改变其确定的捐献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学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