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做好遗体和器官捐献经费保障工作。

本市建立财政支持、市红十字会筹集的人道主义救助金,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人道主义救助金应当规范使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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