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红十字会具体负责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协调、见证、颁证、缅怀纪念等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器官捐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