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背捐献人意愿改变遗体用途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