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器官捐献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