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八条有效实施器官捐献前,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确认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捐献意愿,并全程见证捐献过程。捐献的器官经相关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捐献人的近亲属因病情救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优先排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