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提供有关捐献意愿的信息。市红十字会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安排器官捐献协调员到场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