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九条有效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捐献人近亲属做好遗体的后续处理。捐献人同时捐献遗体的,由器官捐献协调员通知遗体接受单位完成遗体接受工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