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七条有效捐献人身故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协助办理捐献有关事项。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知接受单位。捐献人因突发意外导致身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逝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红十字会或者捐献执行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