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八条有效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遗体接受工作。对登记时明确表示同意捐献器官的捐献人,接受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接受器官的单位共同做好接受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