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