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