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