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