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