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