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