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