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