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等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