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