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