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