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农林、园林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