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