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