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港口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