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与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