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本市规定的孕前优生检测、孕前风险评估等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市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待遇;
(四)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享受县级市、区规定的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