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九条有效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