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