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条有效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