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