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