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先建后补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接机制,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