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