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十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谁使用谁报账的原则,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支出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审核,以乡级报账为主,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