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