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