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经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