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产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