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