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二)违法实施暂扣、扣押的;(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四)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