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四)绕城公路围合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七)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