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站场、候车亭等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